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全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分配政策;编制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制订全县促进城镇就业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拟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订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六)制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和仲裁劳动案件;负责企业单位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调整工作。
(七)承担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按国家政策、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提出基金预结算审核意见,对基金实施管理及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招聘和调动,并办理聘用和调动的相关手续。
(九)负责全县政府序列各级各部门的人事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承担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建设和收集信息资料。
(十)管理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